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章程及任務分配辦法
98.02.1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本會)設置委員9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四人:由本校校長及教務、學務、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推薦委員二人:各學年、科任推薦教師委員一人、職工代表一人。
三、相關醫學專業人士一人。
四、特教輔導專業人員一人。
五、由家長會推選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共計9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校長得與推薦單位協商後更改推薦名單。